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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市直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5】 【作者:/来源:】【关闭窗口】

 

 

市直各学校(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实际,就健全市直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学校(单位)主要领导因公因私需要离开本市且需在外住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若局长外出,由主持工作局领导审批。处级干部请销假,市委、市政府有规定的,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向批假的领导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学校(单位)其他人员因公因私需要请假,由学校负责审批。各学校(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请假制度和考勤办法,并于20161231日前报我局人事与师资管理科备案。

三、属其它情形,干部教职工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各学校(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期间各学校(单位)要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享受相关待遇,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切实维护干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干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规范管理,加强督查。加强请假制度的管理,直接关系教师队伍的安定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和要求,指定职能科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规范请假行为;要将教职工请假情况直接与绩效考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职务评聘等挂钩起来;要严肃纪律、加大督查力度,对请假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工作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认真查处,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市直教育系统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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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