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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8】 【作者:/来源:】【关闭窗口】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局,省属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办〔2016〕1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67号)精神,巩固提高我省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促进普职协调发展,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统筹普职招生,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发展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起步之年,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总体要求,把完成省教育厅下达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协调统筹制定招生政策,安排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要按照普职招生大体相当原则,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进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与技工学校学习,巩固并提高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要督促各初中学校及时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指南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确保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规范招生行为,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一)合理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规定的班额,合理编制当年普通高中分县(市、区)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分学校招生计划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优质高中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原则上要达到该校当年总招生计划的50%。

(二)稳定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模。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各设区市划定的普高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高考复读班”,也不得以“择校生”“借读生”“寄读生”“旁听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从2016年起,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单个校区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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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校高中学校市、区)招生计划,(三)规范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高中确需跨设区市招生的,仍按我厅《关于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问题的通知》(闽教发〔2006〕27号)执行。各设区市要严格控制市域内跨县(市)招生的高中校数和招生规模,并切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避免冲击县级高中教育发展。经省级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招生的,须将招生计划数纳入生源地高中招生计划。

(四)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审批程序。普通高中学校应按各设区市规定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程序招生。未经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普通高中不得以“保送生”“特长生”等各种名目擅自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干扰初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所有高中学校招收的新生须经县级以上中招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跨设区市招生的在生源地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跨县(市)招生的在生源地县级中招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各设区市要严格控制自主招生的高中校数和招生规模,严格审核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严格招生过程监管,切实做到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

三、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扩大中职招生规模

(一)积极拓宽生源渠道。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认真做好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基础上,继续把往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城乡劳动者纳入中职学校招生范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要支持中职学校根据自身办学能力,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要继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公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继续落实省委农办、省农业厅、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万名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闽农办[2013]49号),依托涉农中职学校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规模经营准入条件的农民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加大招生专业优化力度。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不能忽视对专业设置的调控,不能只从学校供给侧来迁就落后,要从社会需求侧来加强对中职学校招生专业的统筹协调,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培养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积极扩大产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低、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数。要大力支持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引导和支持中职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中职学校同类专业招生拼抢生源。鼓励支持国家级、省级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以及福建省示范性现代中职学校,充分利用优质资源扩大招生规模,积极落实我省教育精准扶贫有关要求,通过联合招生、校企合作、互派教师、共建专业、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对接,带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增加提供职业教育的能力

(三)营造良好招生氛围。各市、县(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各中职学校扎实开展招生宣传,做好校园开放日、政策咨询会、宣讲会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我省“十三五”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建设现代职教体系,以及中职学生资助、就业和升学等政策措施,为学生和家长提供真实可靠的招生信息和热情周到的招生服务,让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上学有资助,升学有通道,就业有门路”营造良好招生氛围,确保2016年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推进。

 四、强化招生督查,规范招生录取秩序

(一)各市、县(区)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阳光工程”,主动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录取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中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办学点。要严格监管招生信息发布工作,杜绝虚假招生信息,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搞区域间、学校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招生虚假不实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严查“中考移民”行为。各设区市教育和人社行政部门要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部门官网上公布,并于2016年6月15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学生电子学籍管理。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为招收的学生接续电子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起审核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审核通过。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生源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设区市中招管理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上办理外地就读学生审核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要分别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2016级新生电子学籍注册、中小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接续等工作,并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与技工学校系统信息查重对接工作。对于希望升入中职学校的初三分流学生,可通过开设职业课程或与中等职业学校合作等方式实行春季招生,待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学籍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三)各设区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一部署,形成工作合力。继续实行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周报制度,于7月初至10月底每周五前,分别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基础教育处、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报告招生录取进展情况(见附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的可在最后一次报送时予以备注。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将适时向各设区市通报各地招生进展情况。对近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低于4555的设区市,我厅将予以重点督查。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至2016年11月10日。

 

附件:2016年度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进展周报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6日

 

 

 

 

(省教育厅职成处联系电话:0591-87091261,电子邮箱:fjzcc@163.com;基教处联系电话:0591-87091439;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591-87674286、87505352,电子邮箱:zynljsc@fjrs.gov.cn。)

 

2016年度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周报表.doc